為從源頭上規范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據悉,該規定將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事業單位直接上下級管理崗位不得是近親
規定中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以下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則
●回避種類
●適用范圍
●權限程序
●管理監督等
回避規定要求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
■ 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
■ 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適用范圍
回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針對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回避種類
規定中明確,包括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等皆不得是同一事業單位的上下級:
■ 親戚關系
包括夫妻關系
■ 直系血親關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 近姻親關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 其他親屬關系
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所謂的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也在規定中明示出來:
■ 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 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 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 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后果面臨處分監督管理
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工作時,對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履職活動,應當回避——
■ 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
■ 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此外,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
■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 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權限程序
回避規定明確作出回避決定的權限——
■ 原則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
■ 對于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
編輯:張 穎
責編:許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