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女子梁某恩伙同阿慶(化名)
以介紹阿慶與他人結婚為由
分別與兩名男子相親
騙取對方聘金與介紹費
共計11.7萬元
日前,源城區法院一審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被告人梁某恩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000元。
2017年11月9日,阿慶通過黃姨介紹認識了梁某恩。當天下午,梁某恩就帶著阿慶,來到了賴叔家中與賴叔的兒子阿軍相親。 雙方經過簡單的相親后,賴叔對“未來兒媳”阿慶還算滿意,當天就給了梁某恩聘金1.5萬元、給了梁某恩介紹費2000元。 當晚,阿慶住在賴叔的家中。讓賴叔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在“兒媳”阿慶進門后的第三天, 11日上午11時許,阿慶謊稱帶賴叔回河源市龍川縣黃布鎮的家中見父母,并拿證件辦理結婚證和社保等事宜。 回去的路上,賴叔與阿慶搭車到達龍川縣城客運站時,阿慶趁機逃走,隨即她與梁某恩等人一起逃離縣城。
逃跑后,阿慶及梁某恩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拒接賴叔的電話。賴叔于2017年11月12日上午向東源縣公安局燈塔派出所報案。 順利“搞定”賴叔這一單,嘗到甜頭的梁某恩一伙人又帶著阿慶來到和平縣城,以同樣的手段騙取強叔7萬元聘金和3萬元介紹費。 源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相親結婚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梁某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恩能主動退還詐騙的錢款并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000元。 梁某恩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編輯:張 穎 責編:許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