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是《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從此以后,河源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拋撒、堆放、焚燒農村生活垃圾……我市打響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保衛戰。
我市的第二部實體法為何聚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有哪些亮點?《條例》實施對河源農村環境的改善以及鄉村振興工作有哪些推動作用?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對《條例》分3期進行解讀。今天,我們繼續看第3期的解讀內容。
農村生活垃圾上門分類收集
《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邏輯結構清晰,權責明確,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社會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從而形成城鄉一體的垃圾處理機制。
《條例》用了大量篇幅對垃圾處理和保障監督進行了重點部署,并強調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垃圾的清掃保潔。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須??顚S?/p>
關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產生的費用問題,《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自治原則,召集村民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對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垃圾收集、經費籌措方式和費用標準等作出決定。費用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根據村民會議的決定,村民委員會可聘請保潔員負責本村的保潔工作,也可向村民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條例》中特別強調,村民委員會籌措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
農村生活垃圾要實行分類處理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行垃圾分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
垃圾分類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立法專家一致認為,目前在農村地區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既不能過于復雜,以免村民因分類要求嚴苛、繁瑣導致垃圾分類積極性低下,影響垃圾分類制度的落地。同時又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與國家的強制垃圾分類要求相適應?!稐l例》從十三條到十七條用了很大篇幅,對農村生活垃圾如何分類、分類后如何收集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講解。
《條例》要求,農村生活垃圾實行上門分類收集制度。村民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保潔員應當按要求定時上門將村民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到村收集點或者指定地點。
那農村生活垃圾的該如何分類呢?在充分研究調研的基礎上,并結合農村生活垃圾的特點,確定為三大類。第一類為有機可堆肥垃圾,主要包括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散養畜禽糞便和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葉等易腐性垃圾;第二類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主要包括廢棄的蓄電池、廢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農藥及其包裝物等;第三類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適宜回收和循環再利用的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木料和金屬等,以及不可回收的紙尿褲、受污染的包裝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廢棄衣物、普通無汞電池和家庭裝修廢棄物等。
農村人口分布比較分散,有些不具備上門收集的條件,《條例》對這一塊也進行了說明,指出公共場所以及確實不具備上門分類收集條件的地方,村民委員會應當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分類收集容器。村民應當按照分類要求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內。保潔員應當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到村收集點或者指定地點。
有機可堆肥垃圾是能夠實現資源的轉化利用的,《條例》中就鼓勵村民采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有機可堆肥垃圾。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建設符合標準的有機可堆肥垃圾處理設施,對統一收集的有機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關于非法向農村轉移生活垃圾的問題,是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之一,也是我市目前面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人大法工委經過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此類行為在立法中單獨作出相關規定,設立相應的舉報機制,營造全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稐l例》第二十二條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到本市行政區域內傾倒或者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擅自跨縣(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任何人發現非法轉移、處理垃圾行為的,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相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違法行為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建立健全異地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必須對垃圾進行有效清理,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稐l例》規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建設應當兼顧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綜合考慮服務區域、運輸距離、污染控制和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和環保標準建設和運營。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選址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并對居住區影響較小的地區,避免鄰近學校、醫院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轉運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集中堆肥點等應當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生態補償機制作為《條例》的一個重要的、特色性的規定,也是一大亮點。
《條例》第二十七條強調,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異地長期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期限。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環境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集體經濟發展扶持、村民回饋等。
《條例》還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企業。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
編輯:田靜雯
責編:黃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