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源農村地區,流行著一種“捕魚神器”——魚雷,很多人都以為“魚雷”只是爆竹的一種,不知道這種“魚雷”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違規使用氯酸鉀、黑火藥配制的非法爆炸物。和平縣的黃某建就因為銷售“魚雷”而觸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的罪名被判刑入獄。
黃某建在和平縣陽明鎮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經銷點,去年7月的一天,陳某致電聯系黃某建,謊稱要購買一些“魚雷”去炸魚,黃某建便賣了20顆“魚雷”給陳某。
令黃某建沒想到的是,陳某拿了“魚雷”后并不是去炸魚,而是前往其岳母家,試圖用“魚雷”去恐嚇其岳母,并在尋釁滋事過程中,點燃了一顆“魚雷”。陳某的岳母家人隨即報了警。公安機關迅速前往事發地,控制住陳某。
公安機關順著陳某供訴的線索找到黃某建的爆竹經銷點,在公安的詢問和調查下,黃某建交出了剩下的24只“魚雷”,最后連同其本人一起歸案。隨后黃某建被起訴至和平縣人民法院。經檢測,被告人黃某建銷售的“魚雷”含有氯酸鉀、黑火藥成分,具有爆炸裝置特征。
和平縣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謝慶林:
像本案中的魚雷是違規使用氯酸鉀、黑火藥配置的煙花爆竹,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對公共安全有重大的威脅和危害,依法應當認定為爆炸物。
和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魚雷”屬于違禁爆炸物品,被告人黃某建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造成一定惡劣影響,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最終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建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和平縣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謝慶林:
在此提醒,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一定要通過合規合法的手段銷售購買符合標準的煙花爆竹,堅決杜絕不明標準的“三無”產品,否則極易觸犯像本案中非法買賣爆炸物的罪名。
全媒體記者:劉志棠 羅 希
通訊員:陳碧霞
編輯:楊 瑩
責編:許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