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在全省率先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下稱《方案》),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等,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從今年起,我市將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治化。
《方案》指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根據《方案》,有四種情形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實施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將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編輯:楊瑩
責編:許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