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等,為隨意損害生態環境的單位或個人上了“緊箍咒”。
《方案》明確了四種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我市從去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今年起,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治化。
編輯:何嘉雯
責編:黃偉發